瓦歷斯 . 貝林













姓名: 瓦歷斯 . 貝林Walis‧Perin

出生年月日: 41 年 8 月 8 日

出生地:臺灣省南投縣

推薦政黨:親民黨

學  歷:一、 輔仁大學哲學系
畢業。
二、 衛道中學。
三、 眉溪國小。

經  歷: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
任委員(2005-2007年)。
二、 第2、3、4、5屆立法委員、
南投縣議員(1986-1989)。
三、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
事長。
四、 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第一
副會長。
五、 眉溪綠生農場創辦人。
六、 輔仁大學神學系畢業。
七、 以色列國際農經院研習。

政  見:  一、落實修復式正義,要求執政黨政府道歉!
二、肯認台灣原住民族先於國家存在的自然主權。
三、 肯認台灣原住民族的主人地位,法制化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權與自然資源權利。
四、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
貳、修正「公民投票法」
一、 關於原住民族法律之創制複決,如「原住民族自治
法」的通過。
二、 原住民族之重大政策議題:通過事項涉及原住民族權
益者,應經原住民族全體選舉人總人數過半數贊成或
反對,始為通過。
參、推動建制完善的原住民族教育法制
一、 修訂「原住民族教育法」,制訂「原住民族學校法」與
「原住民族師資培育法」,建立完善的原住民族教育
法制。
二、 要求教育部建置原住民教育司,專責原住民族之一
般教育及民族教育,檢討族語老師的任用及酬勞,及
具體明定原住民學校任用(幼)老師、主任及(園)校
長的規定及就學優惠政策。軍警、醫護、社工人員及
(幼)教師之養成及優先原鄉任用法制化。
肆、推動建置完善的完整自治權
一、 推動改制「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原住民自治
部」。
二、 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及修訂「地方制度法」,將五
都原鄉恢復公法人及保障鄉長、代表參政權。省轄市
議員、縣議員、縣轄市鄉鎮民代表訂定人口一定比例
應設置山、平原住民之民意代表。
三、 推動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應有原住民族代
表。
伍、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配套法律。
一、修定「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
二、建立原住民族人權報告制度。
三、制定「原住民族健康法」。
四、制定「原住民族產業經濟法」。
五、 制定原住民族金融法,擴大與原住民儲蓄互助社的連
結。
六、 制定「原住民族電視法」,保障媒體之主體性與獨立
性。
七、制定「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