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國華
出生年月日:58年2月3日
出生地:臺 灣 省 雲 林 縣
推薦政黨: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基 本 法 連 線
學 歷:無
經 歷:中華民國陸軍領導士官班結業、台北商
專附設空中商專企管科肄業、國立台灣
大學法律學分班、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
濟研究所法學組肄業、八十五年度考試
院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科及格、前民進
黨中壢市黨部總幹事、前桃園海洋之聲
廣播電台台長、現任台灣建國黨主席、
興達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福
爾摩莎政治公關顧問董事長。
政 見:一、建立幸福尊嚴新國家,台灣人民只有家園沒有國家,中華民國不是我們的國家,中華民國是國際社會不承認而在台灣我
們所共用的政治組織,建立新國家而且是國際社會所承認的國家,是這一代台灣人尤其是知識份子與社會優勢階層之社
會成員應共同承擔之重責大任。
二、推動司法改革,引進美國之大陪審團制度,杜絕江國慶此類事件一再發生,並節制司法人員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權力,
透過認罪協商疏解訟源,簡少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麵線的司法現象,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同時因應國際人權發展
之潮流,廢除死刑。
三、成人間之性行為活動應被社會視為隱私權之一部份,國家法律不應介入此一隱私權領域,通姦應為家庭與婚姻之契約變
動,不應視為犯罪行為,台灣不應違背世界大多數文明國家的法律原則,通姦除罪。娼妓為社會不可免之產業,其管理
應從公共衛生與社會觀感著手,應規範產業行銷之手段以及保障從業人員之人身自由為核心需要保護之價值,應視成年
人合意性交易為消費者隱私交易,國家法律應無權干涉。
四、推動社區生活、生存共同體意識,建立社區共同防災及守護家園治安,提升居家安全,增加守望相助之瀕率,推動助人
無法律風險法之立法並參考類似海難救助之立法精神,定訂社會互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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